與留學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合同留學,為子女留學辦理申請事宜,若約定的服務人員離職,雙方就繼任服務人員無法達成一致,合同能否解除?
2023年3月,張某與A公司簽訂《留學服務合同》,約定A公司為張某子女提供美國高中申請諮詢指導服務,服務費30萬元,服務期至2024年9月,A公司安排至少兩名顧問跟進服務留學。張某當日全額支付服務費,並與A公司溝通,選定了兩名顧問負責相關服務。
2023年5月,A公司發生人事變動,張某選定的兩名顧問均離職留學。A公司隨後安排其他顧問接替服務,但張某對繼任顧問不予認可,雙方就繼任顧問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張某隨即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全額退還30萬元服務費,A公司認為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拒絕解除合同。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注意事項約定“雙方理解並同意核心團隊成員及顧問不排除因客觀情況變化而有調整,具體顧問應以實際雙方協商確定為準”留學。根據上述約定,為張某提供服務的顧問並非不得更換,A公司對於顧問離職導致該顧問不能提供後續服務不存在違約,張某僅以顧問離職就主張解除合同,依據不足。在顧問離職的情況下雙方可協商更換新的顧問以繼續履行合同。
但案涉留學服務合同具有較強人身依附性,不適宜強制履行,雙方就繼任顧問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客觀情況,案涉合同已實際無法履行,應予解除留學。A公司雖提供了初步的經歷塑造、進度控制等服務,但未完全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服務內容,綜合案件事實,法院酌定A公司已提供服務對應合同總額的20%,應當退還剩餘80%的服務費。
綜上,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留學服務合同》,A公司向張某退還服務費24萬元留學。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在承攬、諮詢、定製化服務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往往依賴特定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個人素養及雙方的溝通契合度,此類合同因涉及人身信賴關係,不適宜強制履行留學。
若雙方就繼任服務主體無法達成一致,導致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留學。合同解除後的費用結算需遵循公平原則,綜合考慮服務完成程度、付出勞動成本等因素,酌定已履行服務對應的價值。
法官提醒,委託人簽訂相關服務型合同時,若有指定特定服務人員的需求,應與服務方在合同中書面明確約定,同時約定人員變動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爭議留學。服務提供方遇核心服務人員變動時,應及時與委託人溝通,提供詳細、合理的繼任服務方案,積極協商解決分歧,保障服務的連續性。合同如果無法繼續履行,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根據實際履行情況協商確定退款金額,避免因退款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造成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編輯 吳詩敏 審讀 李建國 二審 桂桐 三審 林子權
(作者留學:深圳特區報&讀特記者 吳梓欣 通訊員 張琳嵐 胡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