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36歲女子與小13歲男子“閃婚”,為“表忠心”贈千萬房產99%份額給女方

近日,上海長寧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引發熱議房產。36歲女子李琳與23歲男子劉亮因順風車相識,10個月閃婚,未辦婚禮、未共同生活。

為讓女方孩子落戶就學,劉亮勸說父母將拆遷所得、價值近千萬的共有房產贈與自己,又瞞著父母將99%份額登記至李琳名下,僅留1%表忠心房產

不料雙方共同生活僅半年便分居,離婚後李琳持房產證起訴,要求按登記比例分割房產房產

法院審理發現,李琳離婚訴訟全程避談財產,離婚後單獨追索,行為異於普通婚姻糾紛房產

上海一36歲女子與小13歲男子“閃婚”,為“表忠心”贈千萬房產99%份額給女方

“這個案子太反常了房產。”法官徐莉回憶,第三次訴訟時,李琳的態度異常強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牽絆的當事人。更讓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提財產,第二次起訴仍不提,離婚後才單獨起訴,似乎是在刻意規避財產問題,先快速解除婚姻關係,再回過頭來追索財產。

擺在法官面前的現實難題是:房產證上確實寫著李琳佔99%份額房產。她能拿走這套價值近千萬元的房產嗎?

法官審理後發現,這段婚姻看似持續三年多,但實際兩人真正共同生活只有半年時間房產

而且兩人沒有生育子女,房產是劉亮父母老宅拆遷所得,當年劉亮只有11歲,沒有任何貢獻,李琳更是絕對的局外人房產

從雙方過錯來看,並無證據證明是一方過錯導致離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張房產

而2025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也明確規定房產

婚姻存續時間短、贈與方無重大過錯,法院可判決房產歸原產權方,僅酌情補償另一方房產

是終,長寧法院一審判決:案涉房產歸劉亮所有,劉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價款50萬元,李琳需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房產

判決作出後,李琳不服,提起上訴房產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房產

法官表示,法律強調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內贈與是情感表達而非交易,分割需綜合考量房產來源、婚姻存續時長、雙方貢獻,維護公平正義與公序良俗房產

來源 都市現場綜合浙江經視、青島新聞網、大象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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