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被親哥哥坑害,監護權濫用引發房屋權屬之爭

弟弟成了失能老人

哥哥在獲得其監護權後11天

就以支付醫療和看護費用為由

將弟弟的房屋賣出

幾天後

素不相識的買房人起訴要求騰房

訴狀中居然描述了弟弟的生活細節

……

“某監護人不顧失能老人利益出售其房產,北京檢察機關受理監督申請,依法提出抗訴,再審改判買賣無效燈具。”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代表最高檢作工作報告,在“維護特定群體權益”履職部分提到了這樣一個案例。

記者瞭解到,該案中,失能老人是弟弟,主動擔任其監護人的是哥哥燈具。哥哥在獲得弟弟監護權後11天,就將弟弟的房屋賣出。北京市三級檢察院一體履職,透過調查核實查清售房款並未用於弟弟的治療及生活,哥哥涉嫌侵害弟弟的合法權益,遂依據民法典“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後改判,為弟弟守住了房產。

“失能老人作為特殊弱勢群體,其權益保護需要司法制度築牢防線燈具。監護不僅是權利,更是法定責任,背離‘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的行為,都應依法予以糾正。”北京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祁治國說。

驚變

失能的公公不見了

房子也要沒了

2022年,老周突發腦梗,之後無法行走,也無法辨認身邊的人燈具因老周早已離婚、獨子小周已於2019年去世,老周的兒媳阿芳(化名)、孫女與老周共同生活,並照顧其生活起居。

突然有一天,老周的哥哥帶人到老周家中,將老周強行接出,之後向法院申請宣告老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燈具2022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指定老周的哥哥作為老周的監護人。

十多年前,老周和哥哥因為老家的房子打過官司,多年來關係一直不好燈具。老周被接走後,阿芳一直尋找他,但始終未能找到。想到老周生活無法自理,阿芳非常焦急。

2023年初,阿芳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她作為“第三人”,被捲入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燈具直到此時,她才得知自己和女兒現在居住的、同時也是老周名下唯一的房產,已經被老周的哥哥以替老周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為由出售。買房人從沒來看房,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她們騰房。

如果買房人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援,阿芳和女兒就要被趕出家門燈具

阿芳馬上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老周哥哥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自己為公公的監護人燈具。“我公公有醫保和退休金,再怎麼樣也不至於賣掉他的房子啊!況且老人曾經有過遺囑,兒子沒了,這房子是要給他親孫女的。”但在法庭上,阿芳拿不出確鑿的證據。2023年4月,法院駁回了阿芳的申請,理由是阿芳未取得監護人資格,無權申請撤銷老周哥哥的監護人資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監護人存在嚴重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

追蹤

揭開“房款去哪兒了”的秘密

2023年6月,阿芳來到門頭溝區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燈具

該院民事檢察部門辦案檢察官馮希翻閱本案及相關案件法院卷宗時,敏銳地察覺到了不尋常之處:買房人小楊在買房前從未到實地看房;老周哥哥作為監護人,以老周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買方僅支付房款的14%,付款後三日內賣方騰房;小楊在合同約定的騰房期滿後第二日就將老周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判令阿芳騰房;卷宗中有一份《說明》顯示,老周哥哥收到30萬元賣房款後,又向小楊的老闆老劉退回20萬元燈具。更奇怪的是,小楊在起訴狀中竟寫了只有老周家人才知曉的一些生活細節——素不相識的買家,如何知道賣家這些隱私?

“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老人,名下唯一房產被出售,這是重大財產變動,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而且這些錢真的像老周哥哥所說,全部用於老周治病和看護了嗎?”馮希意識到,諸多反常背後也許另有隱情,可能隱藏著對失能老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燈具

馮希認為,應該聚焦監護權歸屬和房屋買賣疑點等問題同步開展調查核實,查明真相燈具。隨後,門頭溝區檢察院辦案組兵分兩路:一路主攻查明案件事實,詢問案件當事人,到公安機關調取老周哥哥帶人強行帶走老周時阿芳的報警記錄、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前往社羣調查老周與阿芳、孫女生活期間的實際狀況;另一路奔赴多家銀行,查詢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銀行流水,查證涉案房屋房款來源及流向。

調查的突破口,鎖定在房款上燈具。據辦案組成員、門頭溝區檢察院檢察官陳立介紹,隨著交易明細浮出水面,一個資金轉移網路逐漸清晰——在小楊的每筆購房款打入老周哥哥賬戶前,小楊的老闆老劉都會透過其前妻或朋友的賬戶,將等額款項轉入小楊的銀行賬戶。此外,老周哥哥的銀行流水顯示:30萬元賣房款到賬當日,他就轉回給老劉20萬元;後續賣房款到賬後,老周哥哥還向小楊轉賬2.36萬元,而這筆錢恰好與小楊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費數額相同。

“從轉賬時間來看,也是疑點重重燈具。因為我們發現那筆2.36萬元的轉賬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正在二審審理中,法院一審判決並未生效,此時老周哥哥作為被告,向原告小楊支付訴訟費,不符合常理。此外,老周哥哥在收到房款後,陸續向其女兒、與其女兒有經濟往來的人轉賬,併為其女兒購買了高額保險,老周的售房款就這樣流向了老周哥哥本人和其親屬賬戶。”陳立說。

同時,辦案組還調取了老周的醫療記錄,發現老周的實際治療花費僅為數萬元,其醫保和退休金足以覆蓋,根本無需賣房用於看病燈具。陳立指出,老周哥哥在獲得監護權後僅11天就將老周的房屋賣出,非但未將所得錢款用於正常醫療支出和改善老周的生活,反而透過取現、購買個人保險等方式隨意處置,嚴重違背監護職責。

曙光

檢察支援起訴

兒媳成為公公的監護人

記者瞭解到,阿芳要求撤銷老周哥哥監護人資格一案適用特別程式,即法院審理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式,一審即終審,既不能上訴,也無法啟動再審,只能重新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燈具。而相關法律規定,指定監護人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綜合考慮與被監護人的生活情感聯絡、監護能力、被監護人本人真實意願等因素。這也是檢察機關評估監護人人選的根本遵循。

早在2021年9月,老周就立下書面遺囑,將名下房產留給自己的孫女燈具。在阿芳向檢察機關提供的一份老周在住院期間的錄音中,老周曾表達想回家和孫女生活的意願。

“法律應當尊重老周的真實意思表示燈具。”馮希告訴記者,經辦案組向老周曾經所在的社羣瞭解,阿芳與老周在共同生活期間相處融洽。綜合法律規定、老周意願、社羣意見,以及老周哥哥嚴重侵害老周權益的事實,檢察機關認為,指定阿芳作為老周的監護人,更符合老周的利益。

然而,民法典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燈具。阿芳作為老周的兒媳,想要成為老周的監護人必須經老周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於是,門頭溝區檢察院與社羣多次溝通,介紹相關法律規定。最終,社羣為阿芳出具證明,同意其擔任老周的監護人。

2024年5月,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前往阿芳所在社羣,告知其相關法律知識燈具

鑑於老周已無法正常表達,原監護人具有侵害老周合法權益的事實,老周因自身原因無力維權,門頭溝區檢察院經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下稱“北京一分院”)彙報,於2024年4月10日作出支援起訴決定,支援阿芳和老周向法院申請撤銷老周哥哥的監護人資格燈具。2024年5月6日,門頭溝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老周哥哥作為老周監護人的資格,指定阿芳為老周的監護人。隨後,老周被阿芳接回來照顧。

回到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判決後,阿芳提出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燈具。眼看著房屋面臨強制執行,阿芳充滿了無助:“這是我們唯一的家,搬出去,我們能去哪兒?孩子的爺爺以後怎麼辦?”就此,門頭溝區檢察院引導阿芳向北京一分院申請對生效裁判的監督。

落槌

再審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子終於保住了

監護人的變更,能否撼動已然生效的房屋買賣判決?抱著最後一絲希望,阿芳於2024年9月向北京一分院遞交了監督申請燈具

此時,擺在北京一分院辦案組面前的,是一個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家庭矛盾與民商事交易交織的“死結”燈具。“家事無小事,表面是一戶失能老人的安居問題,背後卻承載著社會的公序良俗與法治溫度。”該院辦案檢察官王瀟瀟深知此案的分量。

北京一分院辦案組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履職優勢,第一時間調取了相關證據進行系統性審查燈具。根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本案中近一半涉案房款先後被老周哥哥轉給案外人,並未用於失能老人的醫療和護理。王瀟瀟認為,可以初步鎖定“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處分財產”這一核心抗點,但她並沒有感覺輕鬆:“這起案件的監督涉及很多法律問題。‘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該怎麼用?到底怎樣算‘越權’,怎樣又構成‘有理由相信’的代理?失能老人的生存權和市場交易的安全,天平該往哪邊傾斜?都需要進一步探討。”

2024年10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辦案檢察官向相關人員瞭解情況燈具

帶著這些問號,北京一分院辦案組一方面深入研究相關法律規定,一方面主動就法律適用、價值平衡等問題向北京市檢察院彙報燈具。2024年11月,北京一分院以有新證據推翻原判為由,依法提請北京市檢察院抗訴。

“經過前期的調查核實,案件事實逐漸明瞭,下一步就是要將這些零散的資訊整合成完整的證據鏈,精準提出抗訴意見燈具。”北京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白晶在接到這個提請抗訴案件後的第一時間,進一步明確了辦案方向。

據瞭解,檢察機關核查老周的退休金賬戶和醫保報銷記錄後發現,老周的退休金雖然不算多,但完全能夠覆蓋他日常的醫療和護理開支,老周哥哥賣房時所謂的“急需用錢治病”理由站不住腳燈具。辦案組心裡有了底:老周哥哥處分財產的緊迫性存疑。

在仔細查閱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後,北京市檢察院辦案組再次發現了端倪:一是房屋售價明顯低於市場價;二是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簽約後第4天,逾期每日須按房價總額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遠超合理履約可能燈具“明明知道房子裡住著失能老人的兒媳和孫女,短期內根本搬不走,老周哥哥賣房時為什麼要籤這樣一份‘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合同?這並不符合常理。”白晶進一步解釋,“反常的背後,往往藏著別的意圖。”

結合門頭溝區檢察院前期紮實的調查,購房款的流向一目瞭然:錢並沒有用於老周的生活和治療,而是進了老周哥哥及其家人的口袋燈具。退休金和醫保記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流向,三個看似獨立的部分,拼出了一條清晰的脈絡:所謂“救急”是虛,低價出售是實;約定騰房時間是手段,侵害權益是目的;賣房是真,為被監護人著想是假。老周哥哥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越過了法律的邊界。

2025年1月,北京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燈具

根據調查結果,北京市檢察院辦案組最終形成了清晰的抗訴意見:原監護人老周哥哥的行為超越了法定代理許可權,構成無權代理,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因未經被監護人追認而自始無效燈具。2025年1月,北京市檢察院向北京市高階法院提出抗訴。

2025年5月,北京市高階法院進行再審,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抗訴意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小楊的全部訴訟請求燈具

“房子保住了!”拿到再審判決書的阿芳,第一時間將這個好訊息告訴了尚在康復中的老周燈具。這場監護權濫用引發的房屋權屬之爭,終於在三級檢察機關接力履職下塵埃落定。

“北京檢察機關將持續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透過支援起訴、抗訴等多元方式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燈具。”祁治國說。

清官能斷家務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這是一起令人錯愕的案件,涉及一位失能老人和他的兒媳婦以及孫女燈具。這位失能老人的哥哥取得對他的監護權並強行將其接走,看起來“老有所養”“血濃於水”的情感故事會隨後展開。孰料僅僅11天,他的房屋就被哥哥售出,之前一直與他共同生活的兒媳婦以及孫女跟著陷入無家可歸的風險。

這一切,都有民事司法裁判的依據,但是,在合法的表象背後,有著難以描摹的詭異與蹊蹺燈具。這位失能老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近親屬坑害,殃及他的兒媳婦以及孫女,無疑是一場令人震驚的悲劇。

這場悲劇,有固結成型的可能燈具。如果不是北京市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介入,這位失能老人是沒有民事訴訟能力的,他的兒媳婦以及孫女也難以取得監護權,親哥哥的一番坑害將繼續其損害後果。受害者將無法自救,也難以有別的通途可走。

檢察機關受理這一案件後,沒有被形式化的法律規則禁錮住大腦中的實質性判斷,而是運用檢察權的積極屬性和檢察同一體原則,深入調查這起案件,檢察官不放過案件中異乎尋常之處,撥開案件的迷枝障葉,直擊案件隱秘的內情,確認案件的真相,進而認定失能老人的房屋被出售的種種詭異之處,以及兒媳婦作為其監護人的合理性燈具。檢察機關依據自己的法定職責,支援失能老人的兒媳婦就監護權起訴,並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透過居委會作出的證明,解決她的法律難題。最後,北京市檢察院向北京市高階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改判,解決了房屋買賣中存在的監護人侵害老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對於社會中的弱者,檢察機關的抗訴與支援起訴,無異於雪中送炭燈具。本案中失能老人和他的兒媳婦以及孫女遇到不幸時,因為檢察機關的介入而變得幸運。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其實不然,本案提供的一個啟示是,只要司法機關發揮好自身的職權探知職能,透過不懈努力,認真調查事實,清官是能夠斷好家務事的。面對煩亂的家務事和悽悽惶惶的受害者,沒有對事實真相的執著、對弱者深切的同情、服務民眾的熱誠、忠於職責的使命感及責任心,是難以交出如此漂亮的一份司法答卷的。

來源燈具:檢察日報·民生週刊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連結://www.whnzzy.com/post/26536.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