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公租房准入條件!《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公共租賃住房的准入條件、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租賃

調整准入條件

符合條件的人群均納入保障範圍

《辦法》明確一個家庭或者個人,只能申請租賃1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在保障物件的規定上,《辦法》取消了原《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需在本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並繳納社保”的限制。規定符合准入條件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與本地戶籍人群均納入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在主城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以下簡稱“主城八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除需取得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明外,其他准入條件與本地戶籍人群一致。

此外,《辦法》對家庭人均月收入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雲南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調整為低於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並取消財產及工商註冊資本的限制租賃

《辦法》還明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滿足其他准入條件的同時,還需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

最佳化配租管理

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納入領取租賃補貼範圍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租賃。明確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首次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納入領取租賃補貼範圍,並將原有領取租賃補貼的城鎮低保家庭擴大到城市低保家庭;同步將主城八區租賃補貼計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由原12平方米調整為按本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計算補貼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變(1人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2元,1人以上戶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為11元),以補貼面積25平方米為例,按無房戶1人戶計算可領取的租賃補貼由原144元/月增加至300元/月,2人戶可領取的租賃補貼由原264元/月增加至550元/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按現住房建築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租賃補貼租賃

結合現階段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際,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模式調整為:主城八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數大於房源數的,原則上實行搖號配租;申請家庭數小於房源數的實行常態化分配租賃。最佳化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模式,提升分配效率,充分發揮公共租賃住房的社會保障效能,減少國有資產的閒置浪費。

此外,《辦法》將民政部門認定的年滿18週歲的孤兒、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散居困難歸僑僑眷、防止返貧監測物件(原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納入優先配租範圍租賃。同時明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在當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時,安排第一輪次選房配租”,第一輪配租結束後再按常規程式,組織其他優先人群及非優先人群搖號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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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化租賃管理

租賃合同期限內可進行1次換房

在租賃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租賃。主城八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根據本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住價格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

此外,《辦法》規定,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婚姻、生育等原因導致家庭人口變動,需要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家庭人口發生變動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專案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稽覈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

結合現階段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際,經充分聽取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及運營(管理)單位意見,同時借鑑廣州、南寧、成都等地政策規定,《辦法》明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因行動不便及房屋質量問題等特殊原因需調換房屋的,可向專案產權(管理)單位申請調換本專案空置住房租賃。租賃合同期限內可進行1次換房”,滿足部分確有換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完善退出管理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需指定物品處置人

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承租家庭實際困難,《辦法》明確,對被取消低保資格但仍屬於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專案產權單位應給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過3年的租賃過渡期,承租人可繼續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昆明市分級定租相關規定核算租賃。過渡期滿後,嚴格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辦法》明確,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但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搬遷騰退期滿,可允許其繼續承租,並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租賃。房屋騰退期滿至完成騰退前,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需同步將已落戶口遷出。

《辦法》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處置人,明確承租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物品處置人,承租人死亡或無法聯絡且無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專案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專案產權(管理)單位應通知指定物品處置人,處理遺留在公共租賃住房內的物品租賃。以解決部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式退房並將個人物品遺留在公共租賃住房致房屋被佔用的問題。

開屏新聞記者 羅宗偉

一審 孫琴霞

責任編輯 貓恩泊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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